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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烟台各地区关于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汇总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8 09:29:45点击:687

信息摘要: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及配套文件,公众聚集场所的明确定义如下: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GA 654-2006)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的核心特征,即向公众开放、人员聚集且流动性大、火灾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 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 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 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但法律同时授权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如通过配套政策细化执行标准,适当调整审批范围。

2、《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提出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对风险较小的场所简化或根据场所规模调整是否纳入检查范围,推动消防监管模式向“轻审批、重监管”转变。

三、相关省市的细化规定

全国部分省市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发布的有关便民措施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1、北京市消防救援局《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六项措施》

全面取消300平方米以下场所开业前消防审批,转为事中事后指导服务。

2、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其他场所不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厅、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房间的场所、具有桑拿服务功能房间的场所等。

(二)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礼堂、会堂、游乐场所、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等。

3、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五项措施》

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其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方式对此类场所实施事后监管。

4、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消防安全服务保障二十四条措施》

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其他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减少小微企业办事环节。

5、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持续深化 放管服改革措施的通知》(川消函〔202159号)

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开业前检查。

6、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村民利用自建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场所,对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不纳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7、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若干事项的通知》(浙消〔202323 号)

建筑面积未达到 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其主动申请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8、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的通知》

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当事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受理。

9、《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公安厅 文化和旅游厅 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深化 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优化公众聚集场所行政审批办理的通知》(宁消〔2021117 号)

对面积小于300 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0、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新疆优化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八项措施》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300 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申请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受理。

11、《河北省 2021 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冀三重四创五优化﹝2021﹞1 号)

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上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和办理。

12、《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厅、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房间的场所、具有桑拿服务功能房间的场所等(建筑面积不限)。

(二)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礼堂、会堂、游乐场所、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

13、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重申便民利民有关工作措施等事宜的通知》(2018 68)

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人数不超过50人且设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馆,免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本文标签:公众聚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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