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应急照明系统的消防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1 13:00:24点击:1411

香港对于应急照明有两套消防规定,分别是《应急照明系统的消防规定》、《独立应急照明系统的消防规定》。
- 电池须置于专用房间内,除非使用封闭式电池,而其整套装置符合英国标准及电容量不超过 400安培时﹔或使用符合英国标准的由阀掣控制的密封型电池。
- 可容纳500人或以下的戏院/剧院/处所,其应急照明系统必须能维持不少于1小时的规定照明亮度,并由专用的不间断供电系统或中央电池直流电供应系统供电﹔可容纳500人以上的戏院/剧院/处所,其应急照明系统必须维持不少于2小时的规定照明亮度,并由专用的不间断供电系统或中央电池直流电供应系统供电﹔或维持不少于1小时的规定照明亮度,并由专用的不间断供电系统或中央电池直流电供应系统供电,但有关供电系统须连接消防装置专用,并符合《更低
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所述标准的应急发电机。
- 若应急照明系统是由中央电池直流电供电,其正常操作电池电压须不低于24伏特直流电及不可高于120伏特直流电,并由公用电池库供电。
2.夜总会、餐厅、舞厅或公众人士可在内/自由走动及放有可移动装置及摆设的处所不少于1米烛光4.亮度须在任何两个应急照明装置之间的中间点使用照明表进行量度, 但可酌情容许照明程度低于规定10%。主要照明系统若发生故障,除非电池贮有足够电量提供所规定的照明不少于4小时,否则公众人士须在1小时内离开楼宇,并在全面恢复正常照明以及应急照明系统再充电后,才能再进入该楼宇。每月应以10小时的放电率进行一分钟的放电测试一次,并把测试结果记录在记录册内。在测试完成时,每个铅酸电池的载荷电压不应低于2.01伏特,镍铁或镍镉电池的载荷电压不应低于1.25伏特。至于其他种类电池的载荷电压,应向电池或电池系统制造商查询,并得到消防处处长接受。



- 独立应急照明装置指提供持续或不持续应急照明的照明系统,包括该照明系统内或附近( 1 米范围内)的所有配件,例如电池、灯泡、控制器、测试及监控设备等。
- 电池须使用设有220伏特主电源输入及适当输出,并装上指示灯或其他 显示设备的自动快速充电机。充电机须可在12小时或之内将电池重新充电至
的额定载流量。
- 独立应急照明装置须能够维持不少于1小时的规定照明亮度(额定时间)。
- 每一独立装置必须设有妥为标明的「测试」掣、充电侦测灯,以及低电压断路器,以便于电池耗尽后截断与电池的连接。
- 须安装最少两组应急照明装置,以确保当其中一组照明装置失效时,处所不会陷于完全黑暗的情况。(如处所的面积少于16平方米,则只须安装一组应急照明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