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可燃材料仓库照明灯具防火要求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6 11:27:10点击:3277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实施指南】可燃材料仓库内应尽量采用低温照明灯具,对灯具的发热部件要采取与可燃物体保持一定的空间间隔,或使用导热性能低的不燃性材料进行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在灯具表面会形成高温的照明灯具应采取防破碎保护措施,防止灯具破碎并坠落至可燃物体表面引发火灾。二《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2】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